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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英国陆上航路障碍照明的法定要求外,如英国空中航行指令(ANO)2009年第219条所述,本政策声明概述了航空警告照明的更普遍需求在高大的建筑物上
陆上风力发电机2。
第219条将“航路障碍”定义为地面以上150米或以上的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安装,不包括任何建筑物,结构或安装
其中:在持有许可证的机场附近,适用1982年“民用航空法”第47条(警告在有执照的机场附近存在障碍物)。
在英国,“高”结构上对航空警示灯的需求首先取决于任何特定结构与机场的关系。如果结构穿透机场的障碍物限制表面,则机场操作员应评估对警示灯的需求。许可机场的最低要求见民航出版物(CAP)168 - 许可
机场。
第219条表达了对“航路”结构(即远离持牌机场附近的结构)的要求,并规定了为150米或以上高度的结构提供航空警示灯的法定要求。第219条规范要求将中等强度(2000坎德拉)的稳定红灯安装在尽可能靠近结构顶部且中间水平不超过52米的位置。这种照明应该在晚上3显示,并从所有方向可见。
尽管有第219条要求,但一些高度小于150米的结构可能需要航空警示灯。虽然这种高度的结构不是常规用于民用航空的,但包括CAA在内的航空利益相关者可能会根据其位置和性质,考虑结构的航空警示照明,提供重要的导航冒险。
与上述一致,与陆上任何高层结构一样,风力涡轮机可能需要航空警示灯。虽然CAA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通过与许多风力涡轮机开发相关的规划过程,孤立地制造任何照明设备,但管理局通常会强调潜在的照明要求。这样的评论是为了预先防止其他航空利益攸关方可能表达的任何相关问题;具体提到潜在的国防部(MoD) - 感知要求。
如果要求评论国防部关于任何特定风力涡轮机开发的航空警示灯需求的建议,CAA不太可能对任何军事要求提出异议,特别是如果建议的照明强度较低。为此,民航局公开承认,国防部最适合评估任何特定风力涡轮机发展对军事航空运行构成的威胁。
2010年1月重新发布ANO导致相关条款重新编号;在没有对航路障碍的航空照明要求进行任何修改的情况下,第133条成为第219条。
有关海上风力发电机航空警告照明要求的政策声明在CAA DAP网站上单独公布。
“夜晚”定义为日落后半小时至日出前半小时的时间。
任何超过地面200'的结构通常都需要
根据FAA / ICAO规则标记(点亮)。有
许多可能影响阻碍标记要求的因素,如
天气,地形,机场附近等。提供的信息
在本目录的以下页面中旨在提供基本的
结构标记指南。
本文提出的FAA和ICAO指南描述了最低要求
各种结构高度的要求和描述
要使用的设备。请注意,对于红色照明系统,塔
必须涂上交替的航空橙色和白色
提供最大的白天可见度(红灯仅供夜间使用)。
在白色或双重照明系统的情况下,需要绘画
塔被淘汰了。
在选择a时,高度只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结构是要标记的。本目录中提供的产品
支持美国联邦航空局制定的障碍照明要求/
FCC和ICAO。适用于工业应用,专业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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